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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信社招聘—法律基础知识(1)

发布:2015-01-06    来源:福建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福建省农信系统2015年度新员工招聘工作启动。为方便考生复习备考,福建公务员考试网(ww.fjgwyw.org)特制作2015年福建省农信社招聘练习—法律基础知识,供广大考生参考
  1、甲被乙家的狗咬伤,要求乙赔偿医药费,乙认为甲被狗咬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乙之间的赔偿关系属于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
  B.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属于绝对权
  C.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适用诉讼时效
  D.乙拒绝赔偿是行使抗辩权
  2、王东、李南、张西约定共同开办一家餐馆,王东出资20万元并负责日常经营,李南出资10万元,张西提供家传菜肴配方,但李南和张西均只参与盈余分配而不参与经营劳动。开业两年后,餐馆亏损严重,李南撤回了出资,并要求王东和张西出具了“餐馆经营亏损与李南无关”的字据。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王东、李南为合伙人,张西不是合伙人
  B.王东、张西为合伙人,李南不是合伙人
  C.王东、李南、张西均为合伙人
  D.王东和张西所出具的字据无效
  3、甲公司分立为乙丙两公司,约定由乙公司承担甲公司全部债务的清偿责任,丙公司继受甲公司全部债权。关于该协议的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该协议仅对乙丙两公司具有约束力,对甲公司的债权人并非当然有效
  B.该协议无效,应当由乙丙两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C.该协议有效,甲公司的债权人只能请求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D.该协议效力待定,应当由甲公司的债权人选择分立后的公司清偿债务
  4、下列哪一情形构成无权代理?(   )
  A.甲冒用乙的姓名从某杂志社领取乙的论文稿酬据为己有
  B.某公司董事长超越权限以本公司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C.刘某受同学周某之托冒充丁某参加求职面试
  D.关某代收某推销员谎称关某的邻居李某订购的保健品并代为付款
  5、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哪一类权利不能设定权利质权?(   )
  A.专利权
  B.应收账款债权
  C.可以转让的股权
  D.房屋所有权
  【福建公务员考试网(ww.fjgwyw.org)提供参考解析】
  1、C【解析】本题考核特殊侵权行为。
  人身关系是“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的合称。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即是自然人的人格权关系和身份权关系。本题甲乙之间的纠纷是侵权关系中的因动物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关系,不属于人身关系的范围。因此,A项错误。
  甲请求乙承担赔偿责任的权利是在行使债权,是相对权,而非绝对权。因此,B项错误。
  《民法通则》第136条第(一)项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是1年。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适用特殊诉讼时效一年的规定,因此,C项正确。
  抗辩权是能够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行使抗辩权的前提是先承认对方的享有请求权利,然后再提出阻止对方请求权利的事由以此对抗对方权利的行使。本题中,乙提出甲被狗咬伤与自己没有任何关系,是对甲请求权利的否认,而非抗辩。因此,D项错误。
  2、C【解析】本题考核个人合伙中合伙人的确定及其合伙人内部协议的效力。
  《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民通意见》第46条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民通意见》第46条对《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的共同劳动、共同经营作了扩大解释,即仅出资不劳动、不经营者,也可以作为合伙人。本题中,李南和张西虽然不参与经营和劳动,但是他们参与合伙的盈余分配,属于合伙人,因此,王东、李南和张西都是合伙人,C项正确,AB项说法错误。
  王东和张西出具的“餐馆经营亏损与李南无关”的字据属于合伙人之间的内部约定,该约定是有效的,但是仅在其内部有效,对外不产生约束力。因此,D项错误。
  3、A【解析】本题考核法人分立后的责任承担问题。
  《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据此可知,一般情况下,应该由分立后的法人对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分立后的法人之间有约定的,该约定的分配方案对分立后的法人企业是有约束力的,即对内有效。但是不能以此对抗债权人,除非该债权人对上述约定知情且同意。针对本题来说,乙丙公司之间的约定对乙丙公司是有效的,但是不能当然的对债权人发生效力,除非债权人知情且同意。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4、D【解析】本题考核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非基于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旨在将效果归属于本人的代理。A项中,虽然甲是冒用乙的姓名进行的民事行为,但是,并非旨在将行为效果归属于乙,而是旨在据为已有,不满足无权代理的条件,因此,A项不选。
  B项中,某公司的董事长不是公司的代理人,而是代表人。代理人与法人代表地位也不同,法人代表人在代表法人时,自己的人格被法人吸收,法人代表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时,仍是以自己的意思独立实施行为,只是该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本人。本项中,董事长的行为是代表行为,而非代理行为,因此,也就无所谓无权代理的问题了。因此,B项不选。
  《民法通则》第63条第3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C项中的求职面试行为根据实践经验可知,属于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由代理人代理,因此,刘某冒充丁某参加请求面试的行为是违反法律禁止规定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不属于是否有权代理的评价范围之内。因此,C项不选。
  D项中,从“推销员谎称”信息中可以判断出关某没有得到李某的授权,关某认为此保健品是邻居李某订购的,并代李某接收且付款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因此,D项正确。
  5、D【解析】本题考核权利质权。
  《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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