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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福建公务员面试热点:“低温津贴”何时才能不“缺位”

发布:2016-01-22    来源:福建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本期为各位考生带来了2016年福建公务员面试热点:“低温津贴”何时才能不“缺位”。进入了面试环节的你,是否感到很紧张,怕面试官出的题你听都没听说多,怕一不小心说错话,而错失了这个机会。那么,你是否每天都有关注社会热点,你是否懂得一些面试技巧呢?福建公务员考试网温馨提示考生阅读下文,相信能给考生带来一定的帮助。
   仔细研读下文>>>2016年福建
公务员面试热点:“低温津贴”何时才能不“缺位”
       面试热点相关背景
  当“高温津贴”惠及越来越多劳动者的时候,在低温下坚持工作的劳动者却不得不面对一个尴尬的现实:“低温津贴”很少被提起,许多劳动者的低温保护状况就像北方的冬天一样“冷”。据媒体调查,国有企业职工的低温补贴发放情况较好,但对于非公企业职工及临时工来说,冬天能发件大衣、棉裤就算是不错了。
  面试热点解析
  @法制晚报余明辉:较之于高温对劳动者的伤害,低温对劳动者的伤害有过之而无不及,同样不容忽视。但遗憾的是,目前与类似《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等相关明确的高温保护规定相比,不管是国家层面,还是地方层面,关于低温保护的明确法律等规定还是比较匮乏,更遑论具体有力的监督执行。另一方面,就用工者来说,对劳动者低温权益的保护可谓是很大程度上的选择性失明。再一方面,社会舆论对劳动者低温权益的重视和引导不足,没有形成强大的舆论推动。
  是时候为低温津贴“生火加温”了。令人欣慰的是,国家层面已于去年将“低温”列为新增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之一,为低温保护、低温津贴可能的发放开了个好头。接下来,民众期待更多关于劳动者低温保障的制度能“换挡升级”制定、完善与执行。
  @人民网杨朝清:低温下的劳动者大都是弱势群体,需要公共部门、社会力量给予一定的“弱势补偿”。如果一项原本可以给许多人以光亮和温暖的公共政策,却“使不上劲”、“用不了”,公共部门在制度设计的时候能否更加人性化、更具有操作的方便性呢?说到底,劳动者的权利痛点也是民生难点,“低温津贴”形同虚设在本质上也是劳动者权益保护不力的权利困境。
  一个旨在让人民群众分享改革发展成果、让老百姓有更多“获得感”的社会,要通过实实在在的行动来改善普通劳动者的生存生态,让他们“生活上多一些保障,心灵上多一些温暖”。公共部门只有“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不断强化“问题意识”,建立强大的实施操作系统,让社会规范更具有使用价值,才能让“低温津贴”从“看上去很美”转变为“确实很好”。
  @荆楚网钱桂林: “低温津贴”并不是一个“生造的福利”。可令人遗憾的是,时间已过去这么多年了,低温津贴在不少地方不少行业仍是一个“纸上的福利”。劳动者是生产力中最活跃最积极的因素,是财富的创造者,也应该是财富的受益者,按劳取酬作为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既然劳动者在低温下选择坚守了,在低温下出力流汗了,那就要得到相应的回报。低温津贴是对他们劳动的认可,也是对他们辛苦的一种经济补偿。有种温暖叫“低温津贴”,它能否及时、足额发放,是衡量社会文明程度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尺。也许发放低温津贴会增加一部分支出,但由此带来的“和谐红利”,则是相当可观的。我们期待低温津贴发放不再是一个争议和热议的话题。
  @新京报:如果不是媒体报道,相信很多人都没听说过“低温津贴”。事实上,涉及低温津贴发放的规定,最早就见于2004年的《最低工资规定》,各地也根据实际情况,而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不过,从现实来看,低温津贴往往成了“纸上的权利”。
  其实从制度本身来说,低温津贴的执行就存在先天不足。由于缺乏统一而具体的规定,使得规定本身的强制性不足,灵活性有余,法定责任往往成为“自觉行为”。窃以为,补齐低温津贴,首先需从完善顶层设计开始,制定和完善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其次,在做好法律的宣传与普及外,还要做好对违法行为的打击,以提高法律本身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并提升整个社会的法律信任度。当然,最关键的是要畅通维权的救济渠道,给劳动者提供权利救济的路径与渠道,让每一项权利都不至于落空。如此,“低温津贴”才不会成为权利缺失的标签。
  @百度百家玫昆仑:发“低温津贴”,不是福利,而是劳动者应该享有的权利,它与“高温津贴”一样,在落实时不能随便打折。何况,《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即户外劳动者在极寒天气下劳动,其权益应得到保护。毕竟,极寒天气像一张考卷,考验的是政府执政为民的理念和服务于民的意识;低温保护像一面镜子,能照射出政府的法治管理水平,更能照射出社会的文明与法制进步的程度。只有撑起低温保护的“太阳伞”,给户外工作的劳动者更多的制度化和人性化的关怀,才能从根本上让他们能够“体面劳动”、“生活得更有尊严”。
  鉴于此,如何让“低温津贴”不成为“纸上权利”,我认为,必须要对劳动者进行多种权利救济。其一是完善顶层设计,从法律法规制度建立健全入手,让用人单位有法可依。比如,修改《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增加低温保护条款,把“低温津贴”落到实处。其二是发挥工会作用,为劳动者力争低温保护。比如,修改《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将“冻伤”列入新增的职业病之一,保护低温天气下工作的劳动者。其三是把“低温津贴”纳入劳动监察范围,落实司法救济。对不依法落实“低温津贴”的用人单位,要勒令其整改到位;对拒不整改的,可启动司法救济,依法追究用人单位负责人的法纪责任。
  解析:现如今,我国劳动者合法权益已经在不断提高,而“低温津贴”却很少被人提及,其实,早在2004年3月出台实施的《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中班、夜班、高温、低温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这等于是承认了在极寒天气下工作的劳动者有权享受“低温津贴”。
  那么,为什么还是有很多人没有领过“低温津贴”呢?究其原因,这些在劳动力市场中处于低端位置的人们,通常在话语表达上也处于一种弱势地位;而当他们的利益诉求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表达,低温下的劳动权益保护就只能停留在文本里。
  不得不说,低温津贴的及时、足额发放,需要社会方方面面共同发力。作为劳动监管部门来讲,在低温季节要多对用人单位进行执法检查,让其尽快落实低温津贴的发放;作为工会来讲,不妨将低温津贴发放纳入工资集体协商渠道,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为媒体来讲,要多为低温津贴发放鼓与呼,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作为劳动者自身来讲,要增强维权意识,敢于向不合理的用工说不,对低温津贴不要视为可有可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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