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福建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驾照自学直考仍需在试点中调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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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舆论场上争论已久的“驾照自学直考”于去年获得松绑。日前,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中国保监会又联合发布《关于机动车驾驶证自学直考试点的公告》,规定了自学直考的试点范围和条件要求。同时,天津、包头、长春、南京、成都等16个市(州)被确定为试点城市。新规将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
经地方试点,不断总结经验、修正制度,再推向全国,是渐进式改革常见的路径。驾照自学直考,关乎个人权利,也关乎公共安全。允许符合条件的公民自学直考,并不表示职能部门就对驾驶学习不闻不问了。对司机和行人来说,恐怕也多数不愿意在自己出行的旁边,是一个“无法摸底”的上路新手。因此,从维护公共利益和保障个体合法权利的角度出发,对自学用车要求、指导人员条件、法律责任、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细致的法律规范,无疑非常必要。
如自学用车应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按规定投保交强险;随车指导人员应当取得相应或者更高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没有吸食毒品记录,未发生死亡交通责任事故或者重伤负主责的交通事故,没有记满12分或者驾驶证被吊销记录;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按照公安交管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进行,道路交通高峰时段不得作为学习驾驶时间等等,都是较易取得共识、也少有争议的具体要求。以交强险为例,通常情况下,自学者在自学期间因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只要他还没拿到驾照,就是无证驾驶,属保险免赔事由。而新规有了保监会参与共同发布,明确自学驾照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也属保险范围,对保障投保人与受害人合法利益、减少事故伤害、有效化解社会矛盾都有积极意义。
但也有一些监管措施,引发了不少网民的吐槽。如新规限定,自学直考用车应为非营运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且应加装供随车指导人员使用的副制动装置、辅助后视镜;建立车辆和人员一一对应制度,一个学车专用标识在规定时间内只允许签注一名自学人员、一名随车指导人员、一辆自学用车等等。有论者就质疑,普通家庭根本不会给自己的私家车加装副制动装置,一名自学人员只能在一辆自学用车上学习,局限性太大。如此严苛的要求,无形中影响了驾照自学直考政策的含金量。
其实,上述要求是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细化。该条规定,自学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要求在学习用车上加装副制动装置、辅助后视镜等,意在保障自学驾驶的安全。以此看来,新规并非“无理”,是否真属“严苛”也有待实践检验。这当然不能只由自学者说了算,或是由某一部门单方决定,而应在尊重多数意见的基础上,结合试点的情况及时调整,科学设计,如此才能让政策贴地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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