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福建公务员考试申论范文:解读法律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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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法律局限性
人类自有法律以来,就在不断探讨法律的作用及其局限性问题,并形成了两种不甚相同的见解。其一是高度赞美法律的作用及功能,赋予法律在治理社会、追求理想社会生活目标中至高无上的地位。另一种认为法律是一种有缺陷的事物,它的作用远不是有些人所赞美的那样,或者认为法律必须借助于其他力量和因素才能有用。
这两种不同观点的思想源头,来自于古希腊以柏拉图为代表“人治”理论和以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法治”理论。在当代,法学家关于法律局限性的探讨,与二千多年前柏拉图早期学说中那种蔑视法律、力倡“人治”的思想主张有所不同。历史在经历了17、18世纪的欧洲启蒙主义思想、19世纪的马克思主义思潮、20世纪的自然法复兴运动,以及资本主义民主主义国家的出现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建立后,法治主义逐渐占了主导地位,并成为一种世界性的历史潮流。人治主义随着封建君主国的逐渐瓦解而遭到摒弃,在这样的历史大背景下,纯粹的“人治”主义主张也不多见,但对法律利弊的争论和关注却并没有停止。与过去不同的是,法学家们将视线转向了在法治主义范畴内对法律局限性的探讨。因而重新审视并探讨法律的局限性问题,对于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法学和法律无疑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及现实意义。
柏拉图是西方法律思想家中较早提出有关法律缺陷、法律的弊端及其法律局限性问题的代表人物,并成为这一时期“人治”理论的奠基人。柏拉图在其早期著作《政治家篇》中指出,法律绝不可能发布一种既约束所有人同时又对每个人都真正最有利的命令。法律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完全准确地给社会的每个成员作出何谓善德,何谓正当的规定。人之个性的差异、人之活动的多样性、人类事务无休止的变化,使得人们无论拥有什么技术都无法制定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绝对适用于各种问题的规则。柏拉图还认为,法律的原则是由抽象的,过分简单的观念构成的。然而,简单的原则是无论如何也不能用来解决复杂纷繁的事务状况的。因此,最佳的方法不是给予法律以最高权威,而是给予明晓统治艺术,具有大智大慧的人以最高权威。在西方早期,同柏拉图“人治”理论相对立的是古希腊另一位著名的思想家亚里士多德。亚里士多德虽然是柏拉图的学生,深受柏拉图思想的影响,但是他在许多方面却背离了他的老师。与其老师相比,他更尊重现实社会中的实际情况,更注重人和制度的缺陷,并以此来调和柏拉图式的唯心主义和唯理主义。亚里士多德的现实主义使他认识到,那种按柏拉图的理想国图式所组织的国家必然在一般人性这些暗礁面前撞得粉碎。作为古希腊思想家中“法治论”的代表人物。尽管他也承认法律确实存在着缺陷,这种缺陷主要表现为法律不能完备无遗,不能写定一切细节。同时,亚里士多德也意识到这样一个事实,即在司法时,可能会出现这样的情形,即法律规则的一般性和刚性可能会使法官无法将该规则适用于个别案件的解决。可见,从古希腊开始,无论是“人治”论者还是“法治”论者都发现并提出了关于法律局限性的思想,这种思想在柏拉图那里尤为明显。
我国著名学者徐国栋直截了当地指出:“所谓法律的局限性,指法律基于其防范人性弱点工具的特质在取得其积极价值之同时不可避免地要付出的代价,是法律由于其技术上析,表现在法律上的法律的局限性,正是人对社会的无能性的表现,法律的局限性只不过是在一定条件下,人们认识能力的有限性在法律上的体现。离开这一点,我们对法律的局限性就不能科学地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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