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福建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义务教育确应禁设营利性民办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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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阐述】
10月31日起至11月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将在北京举行。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在此次会议上进行三审。草案第十九条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社会普遍关注的民办教育“营利”与“非营利”之争,终于在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此次修改上得以明确——“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规定,给民办教育赋予更多自主权,会促进更多的民办学校应运而生。同时,在鼓励举办民办教育之时,对义务教育阶段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进行限制,则是重大的民生利好。
义务教育禁设营利性民办学校好在哪里?首先,从法律定义看,实施义务教育是国家行为、政府责任,体现的是国家意志,义务教育和营利性民办教育存在矛盾。根据宪法规定,义务教育是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家庭都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又称强迫教育和免费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公益性、普及性的基本特点。如果在义务教育阶段,各级政府大量鼓励兴办营利性民办教育,且迅猛增长,各级政府就有“甩包袱”的嫌疑。
其次,如果义务教育也可以营利性办学,会出现更多“贵族学校”,不仅体现不出义务教育的公益性,且无法实现教育资源均衡发展。如今,不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优秀师资,纷纷流向工资福利高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或领着国家工资,却在民办学校挂职或兼职,有些“一校独大”、财大气粗的民办学校,甚至把当地义务教育优秀师资横扫一空,严重影响公办义务教育水平的提高。
此外,若在义务教育阶段兴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会加剧“择校热”,增加家长经济负担。义务教育阶段的择校热与“掐尖战”,其实最初是从民办学校开始的。为鼓励民办教育发展,为政府减轻财政负担,不少地方允许民办学校跨越公办学校“划片招生”的限制,以分数选择高分生源,掀起择校与掐尖的做法。慢慢就形成“择不上民办,就择公办”的风气。如果在义务教育阶段,鼓励发展营利性民办教育,原先在公益性和逐利性间左右摇摆的民办学校更会毅然倒向逐利,民办学校的收费恐怕要高出几倍或十几倍。
正如专家们所说:在专业培训、职业教育等领域可鼓励发展营利性民办教育,学历教育可继续探索发展营利性民办教育,而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则应限制营利性民办教育。因此,对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中拟增加禁设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条款,我们乐于继续关注,并期待能早日通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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