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福建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保护好人不能仅凭“好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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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阐述】
“好人法”想要行之有效,还需要急救技能的支撑,以避免“好心办坏事”。
路遇病人突然摔倒,是否应该出手相救?近年来,这一本不应成为问题的问题却成了一个社会难题。
近日,《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正式实施。这部被称为“好人法”的法规自草案征集意见开始便成了焦点。人们寄希望于此地方性法规能成为救助者的保护伞,在一定程度上化解“难做好人”的难题。此次“好人法”率先提出社会急救免责,明确规定“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法律责任”。
这一条文无疑为社会善意之举打了一针强心剂,但同时也引来众人担忧:社会急救免责条款虽为救助者提供保护,但是否一定能够遏制被救助者的讹诈呢?要知道,救人不仅是道德难题,更是技术难题,鉴于目前普通民众的医疗急救水平,是否会出现“好心办坏事”的结果呢?
听着新鲜的“好人法”,其实在很多国家早进行过相关立法。美国《撒玛利亚好人法》虽在美国联邦和各州的解释有所不同,但基本共性还是一致的,即对于陌生人对受困者进行紧急救助出现失误,给予法律免责。但美国社会和法律也不提倡无知鲁莽救人,救助者遇到突发事件首先应报警寻求专业援助,在评估自身有无救助能力的前提下对受困者或者伤员进行救助。加拿大安大略省2001年颁布的《见义勇为法》中规定:自愿且不求奖励报酬的个人,不必为施救过程中无心造成的伤害承担责任。
而对于很多人担心的好心救人却被讹诈的问题,新加坡法律惩罚机制规定,被救助者如若事后讹诈,须亲自向救助者赔礼道歉,并施以其本人医药费1至3倍的处罚。影响恶劣、行为严重者,则以污蔑罪论处。以上法律的制定目的在于使救助者不用担心因过失造成伤亡而遭到追究,从而鼓励旁观者对处于困境或伤病状态的人员施以援手。
回顾前几年,“老人讹诈救命恩人”导致的不良影响蔓延、扩散,而被救助者却并不会为其给救助者造成的名誉受损而承担责任。对此,有人表示,如果不对讹诈进行惩罚,谁还敢做好人?更有人提出,对于讹诈救助者这一对社会道德良知造成极大危害的行为,应当参考国外立法,在刑法上予以否定评价,如定敲诈勒索罪、诬告陷害罪、诽谤罪等。不过,我们毕竟实行的是罪刑法定原则,仅仅表示“救助人”就是“致害人”,而索要赔偿,既难以证明这样做严重侵害他人名誉,也难以评价为客观上的诬陷、诽谤,因此,实践中尚未出现此类事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先例。
事实上,在《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出台前,深圳和北京制定的“好人法”中虽然规定此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但如何担责在实际操作中难以落实,也就是说,“好人法”仍处于起步阶段,仅依靠法律规定很难解决所有问题。这样一来,被讹诈的救助者如何通过法律制度为自己讨要“公平”?除了提起民事诉讼外,还有待其他社会救济途径的补缺。如列入不诚信记录加以惩戒等。另一方面,要解决“讹诈难题”,还要大力弘扬助人美德,逐步健全正面奖励好人好事的法律法规。让大力奖励抵消难以惩罚潜在的负面效应。正是因此,《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中规定“鼓励社会组织通过商业保险、奖励等形式,支持和引导市民参与紧急现场救护”解除救助人的后顾之忧。
另外,紧急救助与提前预防也是密切相关的。一些伤害预防起步较早的国家,已经对紧急事故从教育预防、环境改善、工程策略等方面较为全面地进行了积极有效的干预。普及急救方法,也对减小伤害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在我国,有关紧急事故预防的相关规范指南少之又少,也因宣传力度不够,普通民众对于急救知识的掌握十分匮乏,如2011年出台的《老年人跌倒干预技术指南》,至今对多数民众来说仍鲜为人知。因此,“好人法”想要行之有效,还需要急救技能的支撑,以避免“好心办坏事”。有关部门应针对公众制定通俗易懂的急救科普读本,大力宣传正确的预防与救护措施,使人们在遇到病人跌倒等紧急情况时,既能勇于伸出援手,又能科学救助,最大限度地减少紧急事故造成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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